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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检察院牵头政法各部门会签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办法
2019-03-1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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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近日,为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序开展,引导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彭阳县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牵头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办法》。该《办法》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进行实践探索的一个新开端标志着彭阳县检察院全力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摸索运行转变为全面贯彻实施。

办法》共三十四条,分别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衔接机制、权力保障、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强制措施、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以及从宽幅度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就各适用单位在诉讼程序中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全程的设计,解决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体现程序简化和实体从宽的精神,允许综合全案情况,作出法律、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允许范围内较大幅度的从轻、从宽处理。

二是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应当签字具结。根据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和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建议。具结书随起诉书随案移送,经法院审查确认其内容自愿性、真实性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三是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在法律、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作进一步细化,促进类似案件在政策把握和法律适用上的相对统一。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的,一般应予支持。要通过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

四是简化案件庭审程序。对被告人在检察环节签字具结的案件,在保证被告人陈述权的条件下,引入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确认环节。经审查,确认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等情节的,可以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提高开庭效率。对不符合程序简化条件的,恢复为一般程序审理。

五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权利。明确县司法局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严格保障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充分发挥辩护人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和提高诉讼效率上的作用。

牵头签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办法,只是彭阳县检察院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工作的第一步,今后的工作中,彭阳县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发挥职能优势,充分介入,做好探索研究,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司法改革创新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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